壹、相鄰權糾紛與排除妨害糾紛區別
1、相鄰關系
指相鄰不動產地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占有人,在行使對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相互之間應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其特征表現為:
(1)相鄰關系主體是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2)相鄰關系的發生以不動產相互毗鄰為前提;
(3)相鄰關系的基本內容是不動產物權的擴展或限制。
2、排除妨礙
我國法律規定,妨礙物權或者可能妨礙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對於本條的理解,重點是“妨礙”的特定法律含義,妨礙是指凡以占有以外的方法,侵害權利人之物或者阻礙權利人圓滿行使其權利的行為或者事實,也即是權利的現在事實狀態與其本來應有的狀態不相壹致。其特征表現為:
(1)須有妨礙的狀態,妨礙的狀態與權利應有內容不壹致;
(2)妨礙的狀態持續存在;
(3)須是對權利或權利人之物的直接侵害;
(4)形成妨礙的原因是什麽;
(5)妨礙須在客觀上屬於不法,反之,權利人對於此項妨礙在法律上負有忍受義務或者無妨礙其權利行使的,均不得請求除去。
民法典規定,排除妨礙不屬於相鄰權糾紛的表現,排除妨礙是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之壹,產生相鄰糾紛時,權利人可以要求對方排除妨礙。
二、相鄰權糾紛屬於侵權糾紛嗎
相鄰權糾紛本身不是侵權糾紛,但是相鄰權糾紛中常常包含了侵權糾紛。具體需要根據個案具體情況來作判定。
相鄰權也稱不動產相鄰權,是指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對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時,相互之間要求對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精神,相鄰人不得制造噪音、喧囂、震動、惡氣、異味等,妨礙相鄰他方的正常生產、生活、損害他人身心健康。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三、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
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應註意如下原則:
1、兼顧各方利益,互相團結
相鄰關系是為了協調相鄰不動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沖突,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各方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時應當相互協作、互諒互讓、兼顧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系的糾紛時也應當適用此種原則加以解決。
2、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應當本著充分利用資源,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實現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及和諧社會的全面構建。
3、公平合理
因為相鄰關系的糾紛錯綜復雜,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系的糾紛時深入調查研究,以求公平合理的解決此種糾紛。
4、法律有規定從規定,沒規定,從習慣
因法律的規定畢竟有限,因此,在處理相鄰關系的糾紛時,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解決,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則應考慮歷史習慣進行處理。
排除妨礙是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之壹,產生相鄰糾紛時可以涉及排除妨礙的責任請求。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