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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監委會的職責和範圍是什麽

村監委會的職責和範圍如下:

1、村監委會的職責:對村務、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關意見建議;

2、村監委會的主要工作範圍為:

(1)村務決策和公開情況;

(2)村級財產管理情況;

(3)村工程項目建設情況;

(4)惠農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5)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情況。

村委會對外租地的特殊情況如下:

1、發包耕地的,只能向本村村民發包,不得向村外人員發包;

2、村委會欲將農村土地讓給集體組織外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超過三分之二的村民認可,並且報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等上級部門批準,否則無權對外發包土地;

3、發包荒山等五荒地的,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向任何人發包,但需要提前經本村村民會議通過,並報鄉鎮政府批準。另外,本村村民享有優先承包權;

4、上述所有已經發包的土地,只能用於農業項目,不能做非農業建設。

綜上所述,村委會可以出租土地。村民委員會是村集體的代表,可以依法發包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但同時要區分情況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村委會組織法》第三十二條

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