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辦理獨生子女證明所需材料如下:壹、填寫《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三份;二、夫婦雙方身份證復印件;三、夫婦雙方及子女的戶籍證明;四、夫婦雙方單位證明(證明該夫婦系初婚,婚後只生育壹個孩子,孩子的出生時間及姓名);五、夫婦雙方及子女的戶口復印件;六、子女的出生證明或合法收養子女的證明;七、孩子的照片四張;八、節育證明或婦檢證明;九、結婚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十、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1)夫妻生育壹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壹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壹個意外死亡,另壹個不滿十六周歲的;(4)夫妻喪偶後只有壹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壹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6)再婚夫妻壹方生育過壹個孩子,另壹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壹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壹個孩子,其中壹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壹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8)經過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2不可以領證的情況:(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5)孩子均已死亡的;(6)再婚夫妻壹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壹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壹方結婚,現家庭只有壹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