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向客戶收取的傭金(包括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不得高千證券交易金額的3‰,也不得低於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具體標準如下:
(1)A股、證券投資基金每筆交易傭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2)B股每筆交易傭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3)國債現券、企業債(含可轉換債券)、國債回購以及以後出現的新的交易品種,其交易傭金標準由證券交易所制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和原國家計委備案,備案15天內無異議後實施。
證券經紀商向客戶收取的傭金(包括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不得高千證券交易金額的3‰,也不得低於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具體標準如下:
(1)A股、證券投資基金每筆交易傭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2)B股每筆交易傭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3)國債現券、企業債(含可轉換債券)、國債回購以及以後出現的新的交易品種,其交易傭金標準由證券交易所制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和原國家計委備案,備案15天內無異議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