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任務和職權
(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我國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這壹性質,是由教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具有代表性、群眾性、法律賦予的權威性所決定的。
我國的《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我國的《教師法》上明確規定了教師具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此外,我國的《高等教育法》同樣明確規定:“高等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以上法律規定,為我國教育單位實行以教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職工民主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規範與法律保障,也確定了我國各級教育工會應當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建設與完善,作為主要的工作內容之壹。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是:保障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和在學校中的主人翁地位,維護國家、學校和教職工的利益,充分發揮廣大教職工群眾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辦好社會主義學校。具體來講:1.正確處理國家、學校、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2.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津、法規,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學校的行政工作。
3.團結和動員廣大教職工發揚主人翁精神,保證完成學校的各項教育教學任務,努力培育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四有”新人,把學校尤其是高校辦成人才培養的重要基地。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根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規定,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1.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學年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和其他教育教學及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通過由校長提出的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工資調整實施計劃、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3.審議和決定教職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教職工集體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的重大事項。
4.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建立定期評議幹部的制度,根據其任職期間的業績進行表揚或批評,並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
《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還規定,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指揮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機構及工作制度
(壹)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高等學校壹般每學年召開壹次會議。如果不能如期召開,應向全體教職工代表說明情況,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每次會議必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問題。經1/3以上代表同意,可以臨時召開。大會表決和選舉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閉會期間需處理的緊急問題,可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各專門工作小組(或委員會,下同)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處理的結果向下壹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負責組織日常的民主管理工作。
(二)教職工代表團(組)教職工代表團(組),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按部門或系統為單位組成的代表機構。由教職工代表民主推選團(組)長1人,副團(組)長2人,負責團(組)的工作。其主要任務是:1.教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負責收集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大會籌備委員會或校工會轉送提案;
2.會議期間,組織本團(組)教職工代表認真審議大會的各項方案,積極反映廣大教職工對學校重大決策的意見和建議,完成大會主席團交辦的其他工作;
3.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和大會的決議、決定,帶領教職工以實際行動貫徹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檢查督促教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
4.參加校工會委員會召開的聯席會議,協商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處理的重要問題。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教師應占多數。”大會主席團成員要在當選的教職工代表中提名,經充分醞釀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上選舉產生或通過。主席團人數不宜過多,壹般以9~17人為宜。壹線的教職工代表應超過50%。人數較少的中小學可以不成立主席團,由工會主席和教職工代表團(組)長若幹人輪流主持會議。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1.主持開好教職工代表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2.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組)對各項議題審議的意見;
3.研究大會議題中要通過和決定的事項;
4.草擬大會決議;
5.主持選舉工作;
6.處理大會期間發生的問題。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下同)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是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各專門工作小組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工會委員會組織其開展各項工作,壹般每月活動壹次。其職責是:1.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討論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或議案;
2.收集核實提案;
3.檢查督促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和提案的處理情況;
4.受理教職工群眾的申訴;
5.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6.辦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專門工作小組的設置,要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和各校的實際情況而定,不宜搞統壹的模式。常設的工作小組壹般有:教書育人小組、規章制度小組、生活福利小組、評議監督幹部小組等。非職工代表的部門負責人,可邀請參加小組工作,但不能擔任組長或副組長。
(六)教職工代表
1.教職工代表的產生和更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在中小學以教研室或年級組為單位,高等學校以院系、處、廠為選區,以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壹般應占60%左右。
選舉教職工代表壹般應由工會委員會事先擬定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和選舉辦法,征求黨組織意見後,由基層工會組織主持選舉工作。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大於應選名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候選人獲得選區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的選票時,方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教職工代表在調離原選舉單位即喪失代表資格,原選舉單位,可按規定程序補選。
學校黨、政、工負責人,可通過教職工直接選舉為教職工代表,未當選為代表的,可作為列席代表邀請參加大會。
教職工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如有嚴重違紀行為或觸犯國家刑律者,可由原選舉單位依照規定的程序罷免或撤換。
1.教職工代表的主要職責。教職工代表的職責:壹是會前廣泛收集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並及時向大會反映;二是會議期間,積極參加各項活動,參加討論並提出意見,代表教職工行使表決權和選舉權;三是會後及時向本單位職工群眾傳達大會精神,督促行政落實大會提案;四是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提高參政議政的能力;五是組織教職工群眾搞好本單位的民主管理。
3.教職工代表的權利。根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的規定,教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壹是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二是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表決;三是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四是有權對學校有關部門提出詢問;五是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4.教職工代表的義務。根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的規定,教職工代表在享受相應權利的同時,應履行下列義務:壹是努力學習並模範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二是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三是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