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司法行政機關(司法局)及其派出機構(司法所)在相關部門和社會力量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工作是積極利用各種社會資源、整合社會各方面力量,對罪行較輕、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經過監管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在社區中進行有針對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接受社區矯正的罪犯,稱為社區服刑人員,包括具體如下:
1、被判處管制、
2、宣告緩刑、
3、裁定假釋、
4、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社區矯正作為壹種全新的刑罰執行方式,蘊涵著刑罰的懲罰性和恢復性雙重價值。具體分析如下:
1、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是壹種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罰的制裁性決定了社區矯正措施的懲罰性;
2、終止則是:如果社區矯正對象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社區矯正終止。
解除社區矯正的情形包括以下:
1、不同的社區矯正對象,其解除的情形或者說理由是不同的;
2、對於管制、緩刑的人員,解除社區矯正是由於矯正期滿或者被赦免;對於假釋人員,假釋考驗期滿則解除社區矯正;
3、需要註意的是,社區矯正的終止和解除是不同的。如果社區矯正對象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社區矯正終止。
綜上所述,懲罰社區矯正對象也是國家實現社會正義、維護社會公正的客觀要求。現代刑事法出於保護社會和改造罪犯的雙重目的,即使是在懲罰罪犯的過程中,也必須同時將如何促使罪犯重新回歸社會列為目標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區矯正法》第四十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社區矯正終止。
第三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失去聯系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查找,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協助。查找到社區矯正對象後,應當區別情形依法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