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決定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
壹、對《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條第壹款修改為:“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備案管理,並對駕駛培訓活動加強監督,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監督管理。”
二、對《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作出修改
(壹)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並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