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全省各級機關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的需要,根據公務員法和《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將組織實施2013年全省各級機關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招考計劃
2013年全省各級機關計劃考試錄用公務員10491名,其中:省級機關招考107名,省屬公安、監獄、勞教等單位招考753名;市級機關招考1885名;縣(市、區)機關招考6193名;鄉鎮(街道)機關招考1553名。上述計劃中含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783名;從我省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中考錄各級機關公務員1276名;從優秀村(社區)幹部中考錄鄉鎮(街道)公務員172名。
具體的招考單位、職位、人數和報考資格條件,詳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發布的招考公告,或於2012年12月28日起登錄下列網站查詢:
浙江組織工作網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門戶網站
浙江省公務員局
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
浙江人事考試網
浙江人才網
浙江繼續教育網
報考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的,也可於2012年12月31日以後登錄以下網站查詢: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
寧波人事編制網
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湖州人事人才網
嘉興考試培訓網
紹興人才網
金華人才網
衢州人才網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臺州人事培訓考試網
舟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招考的範圍、對象和條件
(壹)招考的範圍和對象
1.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報考省級機關或省屬單位:
(1)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13年1月4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2)研究生畢業並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3)省級機關部分特殊職位與省屬單位,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應屆畢業生和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也可以報考。
生源地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所在地。
上述人員中屬於2013年應屆畢業的,須在2013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2.在第1條所列範圍和對象基礎上,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
(1)參加我省“選聘到村(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簡稱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且歷年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的人員;
(2)參加團中央選派的“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和我省選派的“大學生誌願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簡稱“兩項計劃”)服務期滿、考核稱職及以上,且累計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
上述(1)、(2)人員離開服務崗位後,享受定向考錄政策的期限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務崗位的,期限為2011-2015年,依此類推。
3.市級機關(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參照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執行。
縣、鄉兩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參加我省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範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見各地公告。
4.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幹部考錄公務員的範圍和對象為: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的人員;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村幹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5.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幹部考錄公務員的範圍和對象詳見當地公告。
6.鄉鎮(街道)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的範圍和對象為:設區的市範圍內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學員。
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是指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壹考試,經省招生考試主管部門錄取進入普通高校學習,且取得全日制大專、本科學歷,應屆畢業或在校期間參軍入伍並已退出現役的人員,具體職位資格條件詳見各地公告。
7.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其他職位的招考範圍和對象見各地公告。
8.截至2013年1月4日,具有公務員身份累計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3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3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原為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弄虛作假行為且仍在不得報考公務員期限內的人員,以及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村幹部在任村“兩委”委員及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面向優秀村幹部招考的職位。
屬於《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第十二條規定九類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於《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定十三類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壹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範圍和對象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77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及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年齡18至40周歲(1972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
2.報考省級機關的,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市及市以下機關招考職位的學歷等條件,見當地公告。
3.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幹部招考的,現任村“兩委”正職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2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高中及以上學歷。其他人員要求年齡在18至35周歲(1977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
4.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幹部職位的,要求年齡在18至30周歲(1982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
5.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及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報考上述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為18至35周歲(1977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
報考上述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體能測評達標。
6.報考各級***青團組織職位的,要求年齡18至28周歲(1984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
7.部分招考職位所要求的“2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生產壹線、農村、縣級及以下機關(含參公事業單位)工作,或曾在軍隊團級及以下單位服役、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累計2年及以上的經歷。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基層時間計入基層工作經歷。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經歷、服務期、任職期的計算統壹截止到2013年1月4日。
8.報考各級法院、檢察院機關法律職位的,壹般應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報考法院法官、檢察院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的,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C類資格證書人員,僅限於報考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參加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也可以報考。
留學人員在面試前資格復審時須出具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委培生須出具委托培養單位同意報考的書面證明。
在2013年2月28日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學歷考試並取得畢業證書的人員,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三、報考程序
(壹)各級機關面向社會招考,采用網絡方式報名:
1.註冊及報名
時間:2013年1月4日0時— 1月10日24時。
(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
報考人員上網註冊個人信息後,選擇職位報名,逾期不再受理註冊及報名。在此期間招錄機關不作資格初審,報考人員可更改報考職位。
1月7日0時—1月10日24時,報考人員可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登錄後查詢報名不足1:8比例的職位。每30分鐘系統自動更新數據1次。
2.資格初審
招錄機關對報考人員最後選定的職位進行資格初審,對初審未通過的人員將說明理由。在此期間報名系統不對報考人員開放。
3.查詢並再次報名
已報名人員登錄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查詢資格初審結果。通過初審的不能再報考其他職位;未通過的可再次報名並接受資格初審,資格初審在再次報名之日起2天內完成。
4.繳費確認
通過資格初審的人員登錄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進行網上繳費確認並查詢是否完成。未按時繳費確認的,視為放棄報名。
凡持有中國工商銀行的所有銀行卡,以及加入銀聯的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光大銀行、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的銀行卡均可通過網銀支付,也可以通過支付寶支付。
5.下載並打印準考證
時間:2013年3月10日9時—3月16日24時。
已完成繳費確認人員登錄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下載打印準考證。
(二)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幹部招考,采取組織推薦及現場報名方式:
1.推薦、報名和繳費。時間:2013年1月15 日—1月18日。合格者繳納考試費。
2.領取準考證。時間:2013年3月12日—3月14日。已繳費人員到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領取準考證。
四、筆試的科目和時間
筆試由省統壹命題,每個科目滿分均為100分。
報考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等系統人民警察的需加試《心理測評》,測評結果不折合分數,不計入筆試成績,僅判定達標與否,未達標者不能參加面試。
1.全省各級機關招考公務員的筆試時間和科目為:
2013年3月16日上午:9:00—11:30 《申論》
下午:13:30—15:3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16:10—17:00《心理測評》(限報考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等系統人民警察的人員)
報考設區的市級及以上機關的,考試類別為綜合類,《申論》及《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為A卷;報考縣級及以下機關的,考試類別為基層類,《申論》及《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為B卷。
2.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幹部招考職位的筆試時間和科目為:
2013年3月16日上午:9:00—11:30 《綜合知識》(A卷)
下午:13:30—15:3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卷)
3.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幹部招考職位的筆試時間和科目為:
2013年3月16日上午:9:00—11:30 《綜合知識》(B卷)
下午:13:30—15:3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卷)
報考人員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第二代身份證,按照準考證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本次考試範圍以《浙江省2013年招考公務員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大綱》可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查詢下載。
五、加分並劃定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
筆試結束後,對現任村“兩委”正職報考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幹部職位的,實行筆試總成績(兩科原始成績相加)加5分的優惠政策,其他人員不再實行加分。
各類職位的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省公務員局統壹劃定。面向少數民族招考職位的合格分數線單獨劃定。
六、確定體(技)能測評和面試對象
招錄機關在筆試合格人員中根據各招考職位報考人員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規定比例確定參加體(技)能測評和面試對象。
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按1:3確定面試對象(其中,招考計劃3名及以上的職位,按1:2確定)。各級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面試的比例按上述規定執行。
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村幹部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考的,按1:3確定面試對象。
省屬公安、監獄、勞教等單位人民警察職位按1:4確定參加體能測評對象(其中,招考計劃3名及以上的職位,按1:3確定),體能測評時間、地點另行通知,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報考人員放棄或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測評的,均不再遞補。面試的比例與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壹致。
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幹部職位參照上述人民警察職位比例和辦法確定軍事技能測評對象和面試對象。軍事技能測評項目為3000米跑、自動步槍5發射擊、立定跳遠三個項目,三項目總分達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試資格。評分標準見《浙江省鄉鎮(街道)機關錄用專職人武幹部軍事技能測評項目和標準(試行)》。
以上職位中出現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體(技)能測評和面試對象。
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其他職位確定體能測評和面試對象的比例見當地公告。
體能測評工作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完成。軍事技能測評工作由省軍區實施。
七、資格復審和面試
面試前壹天,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壹組織省級(屬)招錄機關在規定的地點對面試人員進行現場資格復審。
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提供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身份證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應屆畢業生因學校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員還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留學人員還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大學生“村官”應提供服務地縣級組織部門出具的服務滿2年、考核稱職及以上和是否在服務崗位的證明;
參加“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人員應出具全國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誌願服務證》及與省級項目辦簽署的“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議書”;
參加“大學生誌願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人員應出具由浙江省大學生誌願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誌願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誌願服務證》;
報考鄉鎮(街道)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應出具《退役士兵證》;
參加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須提供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2012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證件(證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符的,不得參加面試。本人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面試。
資格復審前,若取得面試資格的人員確認不參加資格復審的,省級招錄機關將在該職位的筆試總成績合格人員或體能測評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予以遞補。
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或資格復審不合格的,不再遞補。
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的資格復審時間、要求及遞補方式,見各地公告。
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合格分為60分。面試不合格者,不能列入體檢、考察對象。
八、確定體檢、考察人員
面試結束後,將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合成計算總成績。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總成績高的排位在前。總成績的計算公式為:
總成績=筆試總成績÷4+面試成績÷2
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除省屬公安、監獄、勞教等單位人民警察職位外)根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計劃的1:1比例確定體檢、考察人員。
省屬公安、監獄、勞教等單位人民警察職位根據報考人員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確定參加體檢人員,其中招考計劃3名及以上職位的,按1:1.5的比例確定(有小數的四舍五入)。體檢結束後,在體檢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確定考察人員。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參加體檢、考察人員的比例見各地公告。
九、體檢、考察
體檢工作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體檢工作執行人力社保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的《關於進壹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
報考人員(除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等系統人民警察人員外)的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執行。
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等系統人民警察的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的《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執行。
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報考人員(除報考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等系統人民警察人員外)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執行;對報考各級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人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執行。
對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公務員的優秀村(社區)幹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執行,必要時可試行民主測評、考察預告、經濟責任審計等辦法。
考察結果僅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
十、公示、錄用
體檢、考察結束後,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示7天。縣、鄉兩級機關定向優秀村幹部和在崗大學生“村官”考錄的職位,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在擬錄用人員所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公示7天。公示期滿後,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錄用審批權限辦理錄用手續並發放《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壹時難以查實的,將暫緩錄用,待查清後再決定是否錄用。
不能在2013年9月30日前向招錄機關提供報考所需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材料的,不予錄用。
報考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除省屬公安、監獄、勞教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外)的人員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在辦理錄用手續前放棄錄用資格的,由招錄機關在相應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遞補。
報考省屬公安、監獄、勞教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放棄體檢的,不予遞補;體檢不合格、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在辦理錄用手續前放棄錄用資格的,由招錄機關在相應職位體檢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遞補。
確定參加體(技)能測評、面試、體檢、考察及遞補人員的名單均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
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的遞補規定,見當地公告。
被錄用人員收到錄用通知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上述情況,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不再遞補,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是否遞補,見各地公告。
十壹、註意事項
1.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的考錄工作按中***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組織開展公開考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浙組〔2008〕56號)執行。
2. 截止到2013年1月4日戶口尚在遷移中的人員,不得報考(碩士及以上研究生除外)。請報考人員註冊報名時確認本人落戶情況並如實填寫。
3. 資格復審前,中小學教師應書面報告所在學校,若未按要求報告的,由本人與學校協商解除聘用關系後再按規定時間辦理錄用報到手續。
4.報考人員在註冊時須先進行手機驗證,輸入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後,點擊“獲取驗證碼”,系統自動發送驗證碼到相應的手機,驗證成功後才能繼續進行信息註冊。每個身份證號碼和手機號碼均只能註冊壹次,請務必認真核對,確保真實、準確。
5.報考人員必須在2013年1月4日0時—1月10日24時期間內註冊及報名,僅註冊不報名無效。工作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時以報考人員最後選定的報考職位為準。
6. 報考人員須用第二代身份證號碼註冊報名。參加筆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第二代身份證,否則不得進入考場。
7.報考人員在初審、復審中提交的所有註冊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凡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獲取報考資格的,或有意隱瞞本人真實情況的,壹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對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或惡意註冊報名的,或以錄取資格作交易的,給予取消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8.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應於2013年1月26日12時前將本人身份證及所在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特困證明復印件傳真至省人事考試辦公室,經審核後免除其考試費。
9. 繳費確認人數不足招考計劃數3倍的職位,將酌情核減或取消招考計劃,此類計劃將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招考計劃取消的,報考該計劃人員可自公布取消計劃之日(含)起2日內進行改報名。逾期未改報的,視作放棄改報名,退還考試費。部分特殊職位將視情適當降低開考比例,面向少數民族招考的職位不受開考比例的限制。
10.根據人力社保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體能測評三個項目中有壹項不達標的,視為體能測評不合格。測評中,縱跳摸高不超過3次,10米×4往返跑和1000米(800米)只測試1次。
11.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09〕126號)執行。
12. 報考人員對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公示的相關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內向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招錄機關反映。
13. 全省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針對公務員考試的輔導培訓班。社會上出現的任何以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公務員主管部門無關、與本次考試無關。
14.招考公告中規定的體(技)能測評、體檢、考察及違紀違規處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招考政策”專欄或“政策問答”專欄中查詢。對報考專業、學歷、學位、資格條件及備註的內容等信息需要咨詢時,請報考人員直接與招錄機關聯系。政策咨詢電各市政策咨詢電話可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