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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裏面提到的或有事項是什麽?

您好!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件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主要包括:未決訴訟或仲裁、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含產品安全保證)、承諾、虧損合同、重組義務、環境汙染整治等。

(1)或有事項是因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

(2)或有事項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3)或有事項的結果須由未來事項決定。

壹、 或有事項的確認

或有事項的確認所涉及的問題是,與或有事項有關的義務應在符合什麽條件時確認為負債。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應將其確認為負債:(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2)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比如,甲公司的壹名司機因違反交通規則造成嚴重交通事故,為此,甲公司將要承擔賠償義務。違規事項發生後,甲公司隨即承擔的是壹項現時義務。再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發生經濟糾紛,調解無效。甲公司遂於2000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至200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決,但法庭調查表明,乙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的有關經濟法規。這種情況表明,對乙公司而言,壹項現時義務已經產生。

2.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比如,2000年5月1日,丙企業與丁企業簽訂協議,承諾為丁企業的兩年期銀行借款提供全額擔保。丙企業由於擔保事項而承擔了壹項現時義務。這項義務的履行是否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需依據丁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等因素來定。假定2000年末,丁企業財務狀況良好。此時,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壹般可以認定了企業不會違約,從而丙企業履行承擔的現時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假定2000年末,丁企業的財務狀況惡化,且沒有跡象表明可能發生好轉。此種情況出現,表明丁企業很可能違約,從而丙企業履行承擔的現時義務將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要對或有事項確認壹項負債,相關現時義務的金額應能夠可靠估計。比如,甲企業(被告)涉及壹樁訴訟案。根據以往的審判案例推斷,甲企業很可能要敗訴,相關的賠償金額也可以估算出壹個範圍。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甲企業因未決訴訟承擔的現時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估計,從而應對未決訴訟確認壹項負債。但是,如果沒有以往的案例可與甲企業涉及的訴訟案作比照,而相關的法律條文又沒有明確解釋,那麽即使甲企業可能敗訴,在判決以前通常也不能推斷現時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估計,對此,甲企業不應對未決訴訟確認壹項負債。

二、 或有事項的計量

或有事項的計量主要涉及三個問題:壹是最佳估計數的確定;二是預期可獲得的補償的處理。

(1)最佳估計數按照如下方法確定:

①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所需支出存在壹個連續範圍,且該範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範圍內的中間值確定。如例1,假設甲公司認為很可能賠償的金額在50萬元—70萬元,則按其中間值確定預計負債60萬元。

②在其他情況下,最佳估計數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a.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的,按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涉及單個項目”指或有事項涉及的項目只有壹個,如壹項未決訴訟、壹項未決仲裁或壹項債務擔保等。上述例1即為單個項目。

b.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的,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確定。“涉及多個項目”指或有事項涉及的項目不只壹個。如在產品質量保證中,提出產品保修要求的可能有許多客戶,相應地,企業對這些客戶負有保修義務,應根據發生質量問題的概率及相關的保修費用計算確定應予確認的負債金額(即計算加權平均數)。

(2)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在確定補償金額時應註意:

①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予以確認,即發生的概率在95%以上時才能做賬,將補償金額計入賬內。

②補償金額應單獨確認為資產,即應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不能直接沖減“預計負債”。

常見的預期可獲得補償的情況有:發生交通事故等情況時,企業通常可從保險公司獲得合理的補償;在某些索賠訴訟中,企業可通過反訴的方式對索賠人或第三方另行提出賠償要求;在債務擔保業務中,企業在履行擔保義務的同時,通常可向被擔保企業提出追償要求。

(3)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面價值進行調整。例如,前期對未決訴訟已確認預計負債500萬元,現有確鑿證據表明,賠償的金額很可能是600萬元,則應將預計負債調整為600萬元,同時確認損失100萬元。

三、待執行合同、企業重組形成的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

(1)待執行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

(2)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

(3)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或有事項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