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1、合同期限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雙方未約定終止合同的具體期限;
2、解除合同的條件: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形;
3、經濟補償的規定:單位辭退員工時,應當根據員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資水平支付經濟補償;
4、法定程序的遵循:單位在辭退員工時,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包括提前通知、協商解除等;
5、特殊人群的保護:對於孕婦、哺乳期婦女、未成年工等特殊群體,勞動法提供了額外的保護措施。
綜上所述,新勞動法規定辭退無固定期限員工的條件包括: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失職或營私舞弊導致重大損害、與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影響本職工作、勞動合同因特定情形無效,以及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六種情形,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