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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啟用職業技能鑒定成績合格憑證通知

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

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新版《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改版與印制未完成,目前全國空白職業資格證書嚴重短缺,且短期內難以緩解。為滿足考生就業、晉級、入戶、申請出國復核、申領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補貼等方面的需要,經研究,我省決定在證書暫缺期間緊急啟用“浙江省職業技能鑒定成績合格憑證”(以下簡稱“憑證”),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憑證制作、驗印及發放要求

“憑證”由縣級以上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發放。各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必須以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並蓋章的《職業技能鑒定合格人員名冊》(見附件2)為依據,嚴格按全省統壹“憑證”(見附件1可到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網站www.zjosta.gov.cn下載)格式,根據職業技能鑒定考務管理系統生成的證書數據進行“憑證”的打印。發證日期以《職業技能鑒定合格人員名冊》簽發時間為準,在確保“憑證”內容與職業資格證書內容完全壹致後,由同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加蓋鑒定專用章(相片角壓蓋中心鋼章,落款蓋紅章),並負責發放。

二、憑證的效用

“憑證” 作為考生參加鑒定成績合格、具有相應技能等級水平的證明,是對《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改版時期證書短缺狀況的應急措施,壹旦新版證書下發,“憑證”即不再制作、印發。在“憑證”有效使用期內,持證人可辦理就業、晉級、入戶、申請出國復試、申領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補貼等事宜,相關單位應予認可。

三、憑證的換證

(壹)新版《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發後,各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應立即停止發放“憑證”,並通過各鑒定所(站)通知持“憑證”人員換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持“憑證”人員須在接到換證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憑本人身份證和“憑證”到原發證單位換證。

(二)各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在受理考生換證時,必須查驗其身份證和“憑證”,並與考務管理系統信息中的內容核對無誤後,方可給予換發職業資格證書。換證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四、其它要求

(壹)各市必須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發放的證書數據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蓋章的《職業技能鑒定合格人員名冊》以電子文檔和書面文本的形式報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二)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切實做好考生的解釋工作和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確保“憑證”的有效使用和平穩過渡。實施過程中的問題,請向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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