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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全文」(3)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建築和***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建築和***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建築和***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壹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四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利用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六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處罰,並由頒發資質證書。

 第六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壹並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壹)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建築和***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壹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壹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八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