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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壹、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又稱三公原則);

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四、守法原則;

五、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交易市場原則;

六、證券業與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

七、統壹監督管理證券市場的原則;

八、自律管理與監督管理結合的原則;

九、審計監督的原則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第六條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