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婚生子女撫養權規定歸孩子的父母雙方,也可以由壹方直接撫養;
2、撫養權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協議達成壹致,按照協議的約定;
3、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
4、人民法院會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壹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同生活的。
綜上所述,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壹項人身權利。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但在子女成年之前,擁有該權利的壹方或雙方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同生活,失去撫養權的壹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壹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壹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九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壹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壹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壹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