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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要求是什麽?

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要求如下:

1、要符合項目本身的專業特點。

2、嚴格執行國家、地方的規範、標準並考慮項目自身的特點。

3、盡可能地對專業方面的技術指標量化、細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監理實施細則編寫要點

1、在施工措施計劃批準後,專業工程(或交叉特別復雜的專項工程)施工前或專業工作開始前,負責相應工作的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相關專業的監理人員編制監理實施細則,並報總監理工程師批準。

2、監理實施細則應符合監理規劃的基本要求,充分體現工程特點和監理合同約定的要求,結合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法和專業特點,明確具體的控制措施、方法和要求,具有針對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監理實施細則應針對不同情況制定相應的對策和措施,突出監理工作的事前審批、事中監督和事後檢驗。

4、監理實施細則可根據實際情況按進度、分階段編制,但應註意前後的連續性、壹致性。

5、總監理工程師在審核監理實施細則時,應註意各專業實施監理細則間的銜接與配套,以組成系統、完整的監理監理實施體系。

6、在監理實施細則條文中,應具體寫明引用的規程、規範、標準及設計文件的名稱、文號;文中涉及到采用的報告、報表時,應寫明報告、報表采用的格式。

7、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監理實施細則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