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建議書的內容壹般應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建設項目提出的依據和必要性
產品方案、市場前景、擬建規模和建設地點的初步設想
資源狀況、建設條件、協作關系及引進國別和廠商的初步分析
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的設想
項目建設進度的設想
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測算
結論與建議
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和審批
項目建議書的編制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單位壹般是投資人。
項目建議書的審批
對於政府投資項目或使用政府性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建設的項目,繼續實行審批制
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壹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繼續審批項目建議書的建設項目包括以下幾類:
1.采用政府直接投資和資本金註人方式的建設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報國務院審批;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2.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專項建設基金、中央統還國外貸款5億元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報國務院審批。
3.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專項建設基金、統借自還國外貸款的總投資50億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報國務院審批。
4.對於借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及與貸款混合使用的贈款、聯合融資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
由中央統借統還的項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建議書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由省級政府負責償還或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按照省級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除應當報國務院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的建議書均由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審批權限不得下放。
項目建議書獲得批準並不表明項目可以投資,項目建議書不是項目的最終決策,只是國家選擇建設項目和有根據地進行可行性研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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