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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必須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所需的資質(資格)。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寫投標文件,並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密封送達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或進行更正和補充,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必須按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應當在其封面上註明替代方案字樣,供招標人選用,但不作為評標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按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資質(資格)等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同投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當遞交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壹條 投標人應當對遞交的資質(資格)預審文件及投標文件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