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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

李某失蹤多年,其妻劉某生活艱難,欲與王某結婚,遂向A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僅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A縣人民法院的B派出法庭於2009年9月30日受理了本案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由審判員林某壹人獨任審理,同時自己負責記錄。審理過程中,趙某回家,發現妻子另有新歡,也欲離婚。庭審中,劉某提出分割趙某在失蹤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人民法庭經審理,當庭作出了判決,準許劉某和趙某離婚,但未對趙某在失蹤期間取得的財產作出分割。2010年1月10日,法庭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判決書,判決書上加蓋了人民法庭的印章。在上訴期間內劉某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能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

本案中的簡易程序有哪些方面與法律的規定不符?

人民法院對於劉某在訴訟期間提出的分割趙某失蹤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的訴訟請求應當如何處理?

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本案?

假定本案被發回重審能否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