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經典古詩 - 民事訴訟的《代理詞》應於開庭後多久向法庭提供?

民事訴訟的《代理詞》應於開庭後多久向法庭提供?

《代理詞》是開庭後及時向法庭提供,壹般都是出庭準備好的,如果需要調整或者提交《補充代理意見》,應當及時與法官進行溝通,在規定時間內交納。代理詞,也稱代理意見,是訴訟代理人(壹般是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庭審過程中使用或者在庭審後向法庭提交的非正式文書。

法律分析

如果代理人選擇在庭審過程中使用,代理詞於代理人而言,就是代理人根據庭審程序要求為求更準確全面發表質證意見和辯論意見事先做好的備忘錄。如果庭審後向法庭提交,代理人考慮的是,訴訟進程中,因案件爭議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情況不斷發生變化,囿於庭審時間,在庭審中的應對可能相對倉促。代理人在註意及時吸收新出現的情況後,庭後寫就提交法院,以彌補庭審過程中自己發表意見中可能出現的漏洞。開庭了就可以提交;如果沒有找律師,就自己寫,自己交,最好在開庭後提交。如果是原告的話起訴的時候就由律師代寫了,是被告的話法院的傳票裏會有提交時間的,只要委托了律師這個事情妳就不用管了,只要接到法院的東西之後及時和妳的律師聯系就是了。 代理詞要是找了律師的話就是由律師交, 開完庭就可以提交了。而既然是代理詞,壹般就是律師寫的,按正常就是律師直接安排提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