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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讓家屬去寫保證書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保證書是保證人出具的保證取保候審人隨時聽候司法機關傳喚、審訊的法律文書。取保候審作為壹種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主要適用於罪犯輕微、社會危險性不大、不需要逮捕或者有其他特別情況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這類人,只要有人願意擔保,就可以不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而采取靈活的措施,保證訴訟程序的進行。關於保證人的資格,法律規定,保證人必須年滿18周歲,有政治權利,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與本案沒有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因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均可作保證人。確保被保證人接受傳訊的能力,否則,保證就將失去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