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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解釋改了嗎

民事訴訟法解釋改了,不過是2021年進行修改的完成並開始實施的。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訴訟法解釋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壹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壹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壹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