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如果是正式工,應提前壹個月通知單位;如果是試用工,應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對於員工擅自離職的行為,單位壹般會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回來上班,如果員工擅自離職的行為達到可以辭退的標準,單位有權辭退員工,並通知員工回來辦理交接手續。且如果員工擅自離職的行為給單位造成損害,單位有權要求其賠償。
離職手續辦理的流程是:
1、和領導溝通協商,表達自己的離職願望,得到領導的批準;
2、填寫離職申請表,並交由人事部審批通過;
3、和其他同事交接相關工作;
4、在人事部門辦理相應離職手續;
5、公司開具離職證明,以證明自己已從該公司離職。
綜上所述,沒辦離職手續直接走後果是: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