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該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b.至少有對方隊員兩人比該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的球門線。
2.當隊員踢或觸及球的壹瞬間,同隊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時,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有下列行為,則應判為越位:
a.在幹擾比賽或幹擾對方;
b.企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3.下列情況,隊員不應被判為越位:
a.隊員僅僅處在越位位置;
b.隊員直接接得球門球、角球或界外擲球。
4.隊員被判罰越位,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越位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果該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越位,那麽這個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時所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
通俗地說,就是進攻隊員向前傳球的壹瞬間,接球隊員在對方半場,且在比對方倒數第2名防守隊員更靠近對方球門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