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而設置的泵房、水池(箱)、管道、閥門、水泵機組、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等設施。第三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範圍內設計、建設、維修、保潔和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二次供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住建、資源規劃、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協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五條 二次供水應當采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推行智能化管理。
二次供水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二次供水選用節能環保設備和材料的引導及二次供水行業宣傳和培訓工作。第二章 設施管理第六條 建築物高度對水壓的要求超過國家規定的水壓標準時,建設單位應自行設置二次供水設施。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執行國家和本省、市的相關標準。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水池(箱)容積及水管管徑應滿足用水要求;
(二)蓄水池頂部及周圍排水暢通,蓄水池頂部須設必要數量的透氣孔;
(三)水池壁堅固、光潔、不滲漏,水池(箱)蓋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池內的裝置;
(四)二次供水泵房應當單獨設置,不得與消防等泵房混用,泵房應有可貿易結算的獨立用電計量裝置。儲水池應與消防水池分建,以便清洗與檢修;
(五)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應當單獨設置,並配備防止水汙染的裝置;
(六)住宅和非住宅在同壹建築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分別設置;
(七)二次供水設施周圍30米範圍內,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並禁止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放點等汙染源;
(八)儲水、配水、輸水、溢水等設施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連接;
(九)建築材料、管材閥門符合衛生和質量要求;
(十)應當配套建設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等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置防盜門窗、帶鎖板蓋、防護網等防範惡意破壞的物防設施,推行封閉式管理;
(十壹)水泵機組運轉正常;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安裝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第十條 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驗收時應當通知水行政管理部門、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壹條 二次供水設施由其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維護。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拆除、損壞和侵占二次供水設施。第三章 保潔管理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單位負責二次供水的日常運轉、維護、清洗和消毒工作,制定和實施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並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保潔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統壹管理,實行保潔通知單制度,並由二次供水單位自主選擇依法設立的專業清洗單位承擔。專業清洗單位應與用戶簽訂保潔合同,並做好保潔前的相關信息公示。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單位每半年至少應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壹次,並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進行檢測,保障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將水質檢測結果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