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當事人有《出生醫學證明》的,可以以此來證明當事人和父親之間,存在父子關系;
2、如果當事人出生年代較早,不能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的,當事人可以去戶口原籍地的村委、居委等部門,讓對方出具證明;
3、也可以當事人寫壹份親子關系證明後,再讓戶口原籍地的鄰居出面佐證;
4、當事人具體可咨詢要求提供親子關系證明的派出所工作人員,依對方的提示辦理。
需要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請人已註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3、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系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戶籍信息能顯示親屬關系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關系證明;對於戶籍信息不能顯示關系證明的,當事人能提供老戶口簿、村常表等相關證明材料的,經派出所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可以出具關系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