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堅決服從分管領導的統壹指揮,認真執行其工作指令,壹切管理行為向主管領導負責;
(2)嚴格遵守國家財務工作規定和公司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其工作職責;
法律分析:財務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具體負有下列責任:
(1)堅決服從分管領導的統壹指揮,認真執行其工作指令,壹切管理行為向主管領導負責;
(2)嚴格遵守國家財務工作規定和公司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其工作職責;
(3)組織編制公司成本、利潤、資金、費用等有關的財務指標計劃。定期檢查、監督、考核計劃的執行情況,結合經營實際,及時調整和控制計劃的實施;
(4)負責制定公司財務、會計核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稽核審計等有關制度,督促、各項制度的實施和執行;
(5)負責按規定進行成本核算。定期編制年、季、月度種類財務會計報表,搞好年度會計決算工作;
(6)負責編寫財務分析及經濟活動分析報告。組織經濟行動分析會,總結經驗,找出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同時,提出經濟報警和風險控制措施,預測公司經營發展方向;
(7)有權參加各類經營會議,參與公司生產經營決策;
(8)負責固定資產及專項基金的管理。會同相關部門,辦理固定資的購建、轉移、報廢等財務審核手續,正確計提折舊,定期組織盤點,做到賬、卡、物三相符;
(9)負責流動資金的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定期組織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同時,區別不同部門和經營部門,層層分解資金占用額,合理地有計劃地調度占用資金;
(10)負責對公司低值易耗品盤點核對。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盤點清查工作,並提出日常采購、領用、保管等工作建議和要求,杜絕浪費;
(11)負責公司產品成本的核算工作。制訂規範的成本核算方法,正確分攤成本費用。制定適合公司特點和管理要求的核算方法,逐步推行公司內部經濟核算方式,指導各核算單位正確進行成本費用及內部經濟核算工作,力爭做到成本核算標準化、費用控制合理化。
法律依據:《會計法》第5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