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實施。
《安全生產法》的修訂和實施日期是:
1、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實施。
2、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壹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實施。
3、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實施。
4、根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1日實施。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
安全生產法第壹條規定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
1、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所謂“安全生產”,就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發生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采取相應的故事預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
2、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產和財產安全。
所謂安全生產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件的總稱,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斷。
3、促進經濟發展。安全生產,是要在生產經營活動的過程中保證安全,不是單純為安全而安全,不能脫離生產經營活動講安全,保證生產安全,本身也是為了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這也是制定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之壹。
綜上所述,2021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條_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_
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