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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學楚雄應用技術學院的楚雄應用技術學院考務工作規則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健全我院考試制度,規範學院考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昆明理工大學考務工作規則》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考試既是對學生平時學習情況的檢查,也是對教師教學活動的檢查,既反映學生掌握、運用知識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學院的教學水平和質量。因此考試的主要目的是檢查各門課程的教學情況及教學效果,並為學籍管理、頒發各種證書、獎勵優秀學生等提供依據。

第三條 考試的基本原則是真實、嚴格、公平、公正。

第二章 命題的原則及要求

第四條 課程考試命題以教學大綱基本要求為依據、以科學準確、重點突出、題量和難度適中為原則。既要考核學生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的掌握情況,又要註意考核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五條 試題的題意必須明確無誤,文句要簡明,標點符號要正確,圖形要清晰,專用名詞和單位要符合標準,答題必需的原始數據、條件要包括在試題中。試題必須經過試做,以確保題量合適、題目準確無誤。

第六條 每份試卷的題量應控制在壹般學生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為宜,要保證考試內容有代表性,也要表現出壹定的知識層次,使考試既能考出學生的知識水平,也能較好地反映學生的能力水平。

第七條 試卷應配有參考(或標準)答案、評分標準和評分細則,屬問答題、論述題、分析題等類型的試題可以不寫出詳細答案,但要列出答案要點及評分標準;屬計算、證明題的,如要求按步驟給分,應列出分步評分標準。

第八條 考試應同時出兩套等價試題(A卷及B卷),由教務科審定。

第九條 基礎課實行全院統考,同壹課程分班教學時,應統壹命題,統壹考試,統壹評卷。統考課程由學院成立命題小組,負責命題並配備標準答案,確定評分標準。

第十條 試卷須按《昆明理工大學楚雄應用技術學院卷面規範》(附件壹)制作,用計算機打印,試卷付印時應同時提交電子版。

第十壹條 試題應嚴格保密。不允許以任何方式泄露試題內容,發現泄密將作重大教學事故處理。情節嚴重者,按有關法規追究責任。

第三章 試題的交付、印制與管理

第十二條 試卷應在考試前兩周交付教務科,由教務科審定後交文印室負責印制。

第十三條 試卷由教務科試卷管理人員專人印制、裝訂和保管。試卷在印制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改動、如有疑問,須由命題人處理。

第十四條 為確保試卷安全、保密,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印制場地,試卷印制必須字跡清晰,不錯訂、不漏訂、不缺損。

第四章 評卷及成績登錄

第十五條 統考評卷在指定場所進行。評卷時教師到教務科領取試卷,集中在指定評卷處評閱,采用流水作業評卷方式,認真仔細評閱,不漏改、錯改,不損壞和丟失答卷。非統考課程試卷的評閱,由教師自行安排。

第十六條 評卷應公正、準確。遇有與參考答案不吻合且又具有新意的答案,應仔細斟酌後再予評分。

第十七條 評卷應在考試後三天內完成(統考課程四天)。任課教師必須用教務科統壹印制的成績登記冊認真填寫成績表,對缺考或緩考學生在成績欄內註明“缺考”或“緩考”,不及格學生成績用紅字標明。不用專用登分冊登記的成績,成績登錄不規範的,教務科有權拒收。

第十八條 教師提交的成績登記表,必須按要求將考試科目、課程代碼、考試日期、任課教師等項目填滿,不能隨意更改成績,如確需更改,更改處必須有任課教師簽名方有效。

第十九條 評卷結束後試卷按學號裝訂成冊和學生成績冊統壹送教務科存檔。

第五章 監考及考場巡視的職責

第二十條 監考人員的職責

l、各門課程的主考原則上由本門課程的任課教師擔任,主考是本考場的負責人。如任課教師因故不能擔任主考時,應提前兩周向教務科請假。

2、監考人員由教務科協調安排,並下達書面通知,監考任務與其他工作沖突時,原則上首先滿足監考任務。

3、監考人員必須按通知的地點和時間要求,提前20分鐘到場,佩帶標誌,領取試卷,排定考場座次,檢查核對學生的證件,宣布考場紀律,組織學生在考場情況報告單上簽到,當場啟封試卷、按時分發試卷。

4、考試過程中監考人員要維護考場秩序,考試開始後監考教師壹律不解答題意,對試題中字跡不清楚的地方應當眾給予明確答復。監考教師不得擅離職守,不得高聲談笑,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監考時間內壹律不準使用手機和傳呼機等通訊工具。不得擅自變動考生答題時間。

5、監考人員要嚴格掌握考試時間,按時收卷,認真清點試卷,檢查試卷數與參考學生數是否相符,仔細填寫考場情況報告單,簽註主考、監考教師姓名,並將考場情況報告單交教務科。

6、監考過程中,如發現學生考試違紀或作弊,監考人員應立即向教務科反映,並收集有關物證,責令學生當場在《考場情況報告單》違紀欄中簽字並寫出書面情況,將情況記入考場情況報告單,積極協助教務科進行違紀學生的認定,考場監考人員及主考必須在報告單上簽字。

7、監考是每個教師應履行的職責。對不按時到位監考、監考中履職不認真。造成不良後果的教師將按學院有關規定處理。若考場因監考人員未認真履職而出現大面積作弊等違紀情況,要依據《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追究監考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壹條 考場巡視員的職責

l、由教務科安排的考場巡視員,在考試期間負責所有考場及周邊環境的巡視。

2、巡視員在考試前20分鐘到達考場,佩帶標誌,檢查監考人員是否到位,是否按規定安排學生座位、檢查學生證件。

3、考試過程中,巡視考場紀律,檢查監考教師的履職情況,記錄考試過程中的考場情況,協助主考教師處理違紀和作弊情況。

第六章 考場規則

第二十二條 在校學生參加考試必須持《學生證》或《身份證》進入考場,無證者不得參加考試。

第二十三條 原則上不能緩考。學生如遇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按時參加考試,必須按《昆明理工大學楚雄應用技術學院學生手冊》的相關規定辦理緩考手續。否則按缺考處理。

第二十四條 參加考試的學生必須遵守考場紀律,自覺維護秩序。服從監考教師的安排,不得違紀和作弊,否則按本規則中“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給予處分,並向全院通報。

第二十五條 進入考場除帶任課教師指定的考試用具外,不得將任何書籍、筆記、數表、自備草稿紙、文具盒、眼鏡盒、具備文字儲存或有音響功能的計算器帶入考場,如以上物品己帶入考場,必須放在監考教師指定的位置。在考場內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工具,考試時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互借文具。

第二十六條 參考學生必須在開考前到達考場,開考後30分鐘考生不得再進入考場,開考後30分鐘內,場內考生不得退場,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離開考場。開考前,學生必須自行清場,以保證抽屜中或桌面上無與考試相關的材料。開考後10分鐘內,考生必須在試卷和答題紙上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好本人姓名、學號,不得更改。交卷後必須馬上離開考場,不準在考場內及附近喧嘩。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學生不得將試卷和答題紙帶出考場。

第七章 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考試後糾纏教師要求加分的;

10、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對違紀的學生,監考人員應及時提出口頭勸告,不聽勸告者,取消考試資格,成績以零分計,並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第二次違紀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八條 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雙方同樣處理);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代替,替他人參加考試的(雙方同樣處理);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

對作弊學生,取消考試資格,成績以零分計,並根據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代考及被代考者、第二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於違規學生的處理程序:

l、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考場情況報告單上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人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簽字確認。監考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要求學生在報告單上簽字確認。

2、在考試結束時,由主考或監考將考場情況報告單及相關材料送交教務科處理,對需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由學院向教務處提交申請,經校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三十條 對學生違紀處理決定的送達及學生的申訴程序按《昆明理工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壹條 學院提倡並鼓勵各門課程對考試方式、方法進行改革。每學期對考試方式有改動的課程,可在考試前壹個月向教務科提出書面申請及考核方案,以便及早安排,考核方案應包括題目、要求及評分標準。

第三十二條 加強有關課程的試題庫、試卷庫建設。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教務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