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房產糾紛不屬於不動產糾紛,離婚房產糾紛仍然以離婚糾紛為主,屬於婚姻糾紛。不動產的糾紛,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而離婚案件涉及的房產糾紛,仍然適用壹般訴訟管轄的規定。離婚房產糾紛仍然以離婚糾紛為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