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史記》記載來,婚嫁在原始社會的黃帝時期就已經確定,婚嫁可以說是最古老的壹種關系締造方式。隨著社會的發展,婚嫁儀式也被賦予了更多的內涵,在封建禮教之下,婚嫁更是講究三媒六聘,禮數周全。而婚嫁的最大目的就是為了傳宗接代,在封建時期,女子無子,即女方生不出兒子,丈夫是可以以此為理由將其休妻的。
可以說在古代婚姻更多是用於延續後代,才得以如此隆重。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是農耕社會,夫妻二人所組成的家庭就是壹個社會生產單位,過著自給自足的生活,如果家庭沒有勞動力的補充,夫妻二人到了晚年很難存活,這也就是“養兒防老。”
因此在古代,誕生後代不只是符合儒家理學中的“孝順”這壹理念,也在於自我的生活保障,因此傳宗接代在古代幾乎成為了每個家庭都需要面對的問題。然而封建時期,講究尊卑有別,在西周時期前1406年,整個社會形成了嚴重的等級分化,在封建社會裏窮者愈窮,富者越富。正如杜甫所說的“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
在古代,尤其是清末年間壹夫多妻是富人才能享有的,窮人卻很難取到媳婦。1246年,以至於在元朝出現了“典妻”,而且在農村地區更是常見,在官方打壓之下,更是屢屢不絕,到了清末更是成為了貧困地區的壹種常態。何謂“典妻”,即將妻子典當出去,這意味著妻子變成了男人的貨物,是可以用於交換的物品。
典妻的存在就是古代極其講究傳宗接代下的壹個畸形產物。典妻可以本身就是壹個徹底的悲劇,是時代的慘劇也是窮人的無奈。典妻將婦女只是當作了生育的工具,使女性喪失了作為人的權力,如果女性違反交易,得來的就是壹頓打,女性承受了生理和心理上的極大壓力。
娶妻講究下聘禮,對於窮人而言娶妻可能需要掏空家底,而古代不講究婚姻自由,因此在貧困的農村地區,娶妻更像壹種貨物的買賣。在男權社會,妻子失去法律的保護,很容易成為丈夫的物品,可以進行私下交換。典妻就是這樣產生的,娶不起妻子的男方,通過壹個中間人的介紹,這個中間人,交易雙方都認識。
這就確保了交易的穩定性,娶不起妻子的男方通過金錢的許諾或者是貴重物品的交易,與有妻子的男方通過簽訂契約來完成典妻。典妻的契約最多可以簽訂5年,在此期間,被典當的妻子,是不能與原來的丈夫有任何的聯系,如果這個妻子已經與原丈夫生下了小孩,期間母子也不能見面。
這意味著被典當的妻子完全成為了壹個貨物,被典當過去只承擔了壹個責任就是生育並且養育後代壹段時間。典妻之所以遭到打壓,並非現在人們所說的人權,而是在封建統治階層來看典妻有違倫理,在封建士大夫看來,女子出嫁就應該從壹而終,不能壹人侍幾夫,這將女子的貞潔、操守都踐踏了。
此外典妻產生的男子搶妻也是不利於社會穩定的,基於這兩點,政府才禁止典妻的事情發生,在壹定程度保護了女性的權益,但不是為了保護女性才禁止,實則是維護封建禮教,可以說女性在古代地位極低。典妻的存在不但是違背倫理,更是對女性人權的踐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