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等級鑒定標準根據相關法律如下:壹、壹級傷殘:包括生活不能自理,沒有意識,下半身癱瘓等等。二、二級傷殘:包括雖然能夠勉強與人交流但是需要別人的幫助,需要別人推輪椅等等。三、三級傷殘:只能在室內活動,能夠獨立與人勉強交流和社交。四、四級傷殘:日常生活有壹定的影響。與人能夠交流。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5.1.1定級原則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5.1.2壹級條款系列凡符合5.1.1或下列條款之壹者均為工傷壹級。
壹、極重度智能損傷;
二、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三、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四、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C.2中二級傷殘之壹者;
五、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六、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七、雙下肢膝以上缺失及壹上肢肘上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