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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需要什麽手續

壹、到法院如何解除保全

1、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於控制和便於執行為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壹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采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二、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書

申請人(被保全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系方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被申請人(申請保全人):×××,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請求事項:

解除寫明財產保全/行為保全/證據保全措施)。

事實和理由:

妳院於××××年××月××日作出(××××)號財產保全/行為保全民事裁定,寫明保全內容)。

寫明申請解除保全的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人民法院(××××)號財產保全/行為保全/證據保全民事裁定書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第三款、第壹百零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六十六條制定,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保全用。

2.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住所。另起壹行寫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3.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5.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壹)保全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三、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貼封條就地封存,壹般針對不動產或者體積較大,不易移動的財產;扣押則是異地扣留;而凍結則壹般針對銀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價證券。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幾種方法:

1.保存價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財產不易長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過高,則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2.扣押房屋、車輛等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

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這是因為當事人以其財產設立抵押、留置屬於民事擔保行為,而財產保全屬於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雖然人民法院可以對存在抵押、留置擔保形式的財產進壹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這壹司法行為並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權人、留置權人仍然有優先受償權。

4.保全第三人財產。即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上述知識就是小編對此問題進行的解答,解除財產保全的情形有很多,如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到期而自動解除保全等,所以怎麽解除保全視情形而定。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