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
2、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規定。
浙江省工傷十級傷殘的賠償流程:
1、工傷報告。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
3、工傷鑒定。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
4、協商賠償。工傷鑒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
5、勞動仲裁。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壹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綜上所述,浙江省工傷十級傷殘的賠償標準涵蓋了壹次性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以及實際發生的費用,為工傷職工提供了全面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二)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三)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四)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