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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該法規已被修訂,現行的是《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

勞動法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故國家法定產假為90天,根據《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享受產假應為90+30+90=210天,晚婚的是婚假,不算產假.

畢節地區的計劃生育條例相對於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下位法,與省壹級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自然是無效的,這問題可以向制定該條例的機關的上級機關反映該情況,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過在實踐中成功的例子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