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條例》於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08年12月1日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計六章56條。修改後的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進壹步完善了法律責任:
1.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職責的法律責任。
2.明確了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及其他管理相對人違反有關森林防火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
3.規定了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還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4.為有效遏制和懲處各種違法行為,條例提高了罰款的數額。
法律依據:
《森林防火條例》第壹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制定本條例。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但是,城市市區的除外。
《森林防火條例》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條 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的森林防火工作。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