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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

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壹)傷殘津貼:傷殘等級為壹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壹級176元,二級164元,三級162元,四級161元。傷殘等級為五級至六級並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工傷職工調整前月傷殘津貼的3.8%增加傷殘津貼,調整標準不高於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額。

(二)生活護理費: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在原護理費基礎上,每人每月增長2.33%。調增後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於3920元/月、3136元/月、2352元/月的調整至此標準。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調整情況是指對於工傷事故中受傷員工的賠償金額和相關政策進行修改和調整的情況。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和政府政策,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在近期發生了變動。具體來說,根據勞動保障部門的通知,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進行了適度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工人的權益和福利。調整後的標準主要涉及醫療費用、傷殘賠償金、喪葬補助金等方面,根據受傷程度和工資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和計算。這壹調整旨在提高工人的工傷保障待遇,確保他們在工作中受傷時能夠得到合理的賠償和照顧。

綜上所述:工傷醫療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支付,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需要註意的是,具體賠償金額會根據工傷事故的情況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中華人民***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