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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

1.賀甲是被告,賀乙是原告,賀丙是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賀乙向法院起訴賀甲,認為侵害離自己的繼承權,故二人存在權利義務上的爭議,確定了原告被告的地位。

2.能,他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賀丙應該與賀乙壹並列為原告。首先,這是關於繼承的爭議案件,是必要***同訴訟,所以,必須壹並審理,賀丙與賀乙的訴訟請求相同,均要求繼承其父的遺產,所以,為***同原告。

4.依職權追加賀丙為原告。通知她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法案例題分析2道:

壹、劉春紅與楊文玲系鄰居,劉未選上街道代表,懷疑是楊說了壞話,便伺機報復。1994年5月12日,馬玉蘭帶領兒子李剛、兒媳趙華闖入楊家,歐打 楊文玲,致使楊多處受傷。楊之子孫洪飛下班回家與劉家三人相遇,劉家三人又將孫洪飛打傷。楊文玲丈夫孫學貴於1994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被告劉春紅賠償其妻的醫藥費。在起訴中,對兒子被打傷的問題未涉及,法院受案後,在調查中發現孫洪飛也被打傷,於是將孫洪飛追加為必要***同訴訟的***同 原告。

問:(1)該案在訴訟中有無錯誤?說明理由。

(2)劉春紅的兒子李剛、兒媳趙華在本案訴訟中處於何種訴訟地位?為什麽?

分析:1、孫學貴以原告身份起訴是錯誤的,因為起訴的人必須是與本案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但孫學貴本人並未遭毆打,與劉家三人不存在損害賠償關系,直接遭受 毆打的楊文玲才是符合條件的原告;人民法院將孫洪飛追加為必要***同訴訟的***同原告也是錯誤的,必要的***同訴訟是指***同訴訟人與他人爭論的訴訟標的是***同 的,而孫洪飛和楊文玲是分別遭到劉家三人的毆打,孫洪飛和楊文玲之間形成的損害事實也是兩次毆打過程中產生的。因此,孫洪飛和楊文玲對劉家請求損害賠償也 是分立的,不存在必要的聯系,只是屬於同壹種類的訴訟。

2、李剛、趙華在本案中屬必要***同訴訟的***同被告。他們與其母的加害行為對損害後果產生是***同壹致、不可分割的行為,因而對加害的結果負連帶責任,由此產生的訴訟是必要的***同訴訟。

二、1986年,尹某因工作需要出國,臨行前將自己所屬房屋兩間交領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間可以出租但不可出賣。3年過後,尹某也未回國,王某要 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將該兩間房屋出租給張某並其代管,並向張某表明該房產權屬尹某,不可出賣。1992年,張某未經王某同意,將房屋賣給李某。因過戶手續 無法辦理,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立即交房並辦理過戶手續。訴訟中尹謀回國,得知張某和李某之間正在對自己所屬房屋進行訴訟,即向法院提出房屋產權歸自己 的主張。

問:(1)尹某在訴訟中居於什麽地位?

(2)法院應否通知王某參加訴訟?王某如參加訴訟,其訴訟地位如何?

分析:1、尹某應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他參加到張某和李某正在進行的訴訟中來,即不支持原告的主張,也不支持被告的主張,而是將本訴中的張某和李某都作為被告,提出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獨立請求。

2、法院應通知王某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王某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王某是尹某房屋的代管人,雖對房產無獨立請求權,但假如尹某敗訴就要追究他的代管責任。所以他應依附於參加之撤離的尹某壹方,支持尹某主張,以維護自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