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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和開除的性質壹樣嗎

法律分析:黨員除名和開除的區別主要是概念不同、性質不同,適用情形不同。壹、二者的概念不同,黨內除名是黨組織對不符合黨員條件的黨員的黨籍作出組織處理的壹種方式。除名包括對自行脫黨者除名、對要求退黨者除名和對被勸告退黨而堅持不退者除名。黨員開除即開除黨籍,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二、二者的性質不同,黨員除名是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是黨內的壹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除名不是黨的紀律處分,也不能代替黨紀處分。對違犯黨紀的黨員應執行黨的紀律,給予黨紀處分,不能用除名或其他組織處理手段來代替。對於應宣布除名的,也不能用某種黨紀處分來代替。開除黨籍是對黨員作出的壹種紀律處分,根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三、二者的適用情形不同,黨員除名的情形:1、對要求退黨的黨員,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2、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3、對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應作為自行脫黨處理。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壹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壹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壹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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