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破產後,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壹般由人民法院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而之後的債權人會議,是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壹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