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於《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壹條第三款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閉旦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並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激態耐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明春的減半征稅。
(二)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三)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並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高新技術企業減低稅率優惠屬於變更適用條件的延續政策而未列入過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業經稅務機關核準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2008年及以後年度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2008年起不得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不適用《國務院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的過渡稅率,而應自2008年度起適用25%的法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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