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如下:
(1)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
(2)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
(3)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
(4)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使用自有房屋作為經營場地開辦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能夠證明申請人擁有該房屋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在哪裏開
個體戶經營場地證明是政府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明,是為了證明商家擁有場地使用權。個體戶經營場地證明需包含註冊地的房產證復印件、單位房產權單位蓋章和住宅房居委會蓋章。經營場所,指企業法人主要業務活動、經營活動的處所。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但實際工作中,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往往是同壹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