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競拍合同有效。因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員的失誤,誤將10萬元寫成10元,實際上不是賣主的真實意思表示,屬於重大誤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2、本案中電子商務交易過程和證據完善確鑿,事實無誤,出現爭議的關鍵是工作人員失誤將拍賣底價寫錯,所以電子商務看似規範,其實過於簡單,缺少磋商和糾錯的程式,大多是電腦程式自動完成,非常容易出現問題。
應該有效,因為電子商務網站是提供客戶交易的平臺,韓某是顧客,通過交易已經成功拍下汽車了,商家應該支付,但是賣主談到有人錄錯了,那麽那個錄錯的就是第壹責任人,他應該賠償韓某的損失,如果錄錯只是借口,那麽賣家必須給付韓某汽車。而且韓某已經掌握了交易資料,這在法院是非常有利的證據。另外既然交易已經成功,就說明賣家已經知道買賣的流程,也應該知道韓某花116元要購買汽車,他們為什麽沒能即使阻止,反而將電子確認書和合同交給了韓某呢?這很可能是汽車公司的炒作,只不過沒想到韓某會把他們告上法院。
我覺得反映出電子商務相關機構監管不嚴,沒有切實有效地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對交易流程的嚴格性,準確性應當加強。
幫幫忙電子商務法案例分析1:是有效的,因為: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合同法》第三十三條還規定:“當 事人采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2:合同依法成立後,雙方必須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在電子商務中買賣的標 的主要有三,壹是商品交易,二是智慧財產權交易,三是提供約定的服務,而其中最常 見、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易。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是各自的主要責任,是合同履行的核心 ,任何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均構成違約,應按照《合 同法》的規定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這壹點上電子合同與普通合同並沒有什麽分別。
電子商務法規案例分析
1.承諾有效,應當履行協議
2,甲公司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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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律問題案例分析:違反的是合同法,和普通的民事糾紛(諸如欠債還錢)沒有本質區別。理論上甲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乙返還款項,現實中能不能找到人另說。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案例分析題乙公司承諾有效,因為是在邀約規定的期限(7天)作出的,既有效;他們訂立的合同有效,合同成立的要件有1、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且真實,3、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利益。案例中,甲乙雙方符合合同成立三要件,所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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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簡介:
2004年1月,楊先生結識了女孩韓某。同年8月27日,韓某發簡訊給楊先生,向他借錢應急,簡訊中說:“我需要5000,剛回北京做了眼睛手術,不能出門,妳匯到我卡裏”。楊先生隨即將錢匯給了韓某。壹個多星期後,楊先生再次收到韓某的簡訊,又借給韓某6000元。因都是簡訊來往,二次匯款楊先生都沒有索要借據。此後,因韓某壹直沒提過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楊先生借款,楊先生產生了警惕,於是向韓某催要。但壹直索要未果,於是起訴至海澱法院,要求韓某歸還其11000元錢,並提交了銀行匯款單存單兩張二張。但韓某卻稱這是楊先生歸還以前欠她的欠款。
為此,在庭審中,楊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中,除了提供銀行匯款單存單兩張外,還提交了自己使用的號碼為"1391166XXXX"的飛利浦行動電話壹部,其中記載了部分簡訊息內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點資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妳怎麽這麽實在!我需要五千,這個數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剛回北京做了個眼睛手術,現在根本出不了門口,見人都沒法見,妳要是資助就得匯到我卡裏!等韓某發來的18條簡訊內容。
後經法官核實,楊先生提供的傳送簡訊的手機號碼撥打後接聽者是韓某本人。而韓某本人也承認,自己從去年七八月份開始使用這個手機號碼。
法庭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仲的關於承認的相關規定,"1391173XXXX"的行動電話號碼是否由韓女士使用,韓女士在第壹次庭審中明確表示承認,在第二次法庭辯論終結前韓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認,但其變更意思表示未經楊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原告楊先生對該手機號碼是否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擔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對該手機其沒有使用過承擔舉證責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故法院確認該號碼系韓女士使用。
依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資料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資料。資料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行動電話簡訊息即符合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形式。同時行動電話簡訊息能夠有效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能夠識別資料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傳送、接收的時間。經本院對楊先生提供的行動電話簡訊息生成、儲存、傳遞資料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進行審查,可以認定該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根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錄音錄影及資料電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資料電文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還應有其它書面證據相佐證。
通過韓女士向楊先生發送的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韓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請求並要求楊先生將款項匯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韓女士向楊先生詢問款項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顯示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韓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請求,2004年8月29日韓女士向楊先生詢問款項是否匯入。2004年9月8日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顯示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韓女士屢次向楊先生承諾還款。
楊先生提供的通過韓女士使用的號碼傳送的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中載明的款項往來金額、時間與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中體現的楊先生給韓女士匯款的金額、時間相符,且行動電話簡訊息內容中亦載明了韓女士償還借款的意思表示,兩份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可以認定韓女士向楊先生借款的事實。據此,楊先生所提供的手機簡訊息可以認定為真實有效的證據,證明事實真相,本院對此予以采納,對楊先生要求韓女士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主要問題:
1、從此案法官判決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您認為在此案中,手機簡訊是否能作為證據?
2、如何來確定簡訊的法律效力?
3、在《電子簽名法》頒布以前,據您所知有沒有相關案例?
4、這個案子的意義?
簡單答復: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裁判了本案,我認為是合適的,根據對本案的描述,依據電子簽名法,本案中的手機簡訊可以作為證據。
電子簽名法的核心內容,在於賦予資料電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相應的法律地位,其中資料電文的概念非常廣泛,基本涵蓋了所有以電子形式存在的檔案、記錄、單證、合同等,我們可以理解為資訊時代所有電子形式的資訊的基本存在形式。在電子簽名法出臺實施之前,我們缺乏對於資料電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規定,如資料電文是否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為原件、在什麽樣的情況下具備什麽樣的證據效力等,十分不利於我國資訊化事業的發展,甚至可以說,由於缺乏對於資料電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規定,我們所構建的資訊社會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審查資料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的因素是:“生成、儲存或者傳遞資料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關因素。”也就是說,審查壹個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主要是從該系統的操作人員、操作的程式、資訊系統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幾個方面來考量的。如審查傳送資料電文的系統是否具備相當的穩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時是否嚴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式來進行,能否有效地鑒別發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針對主要證據——手機簡訊息,法官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及相關規定審查了該證據的真實性,在確定能夠確認資訊來源、傳送時間以及傳輸系統基本可靠的情況、檔案內容基本完整的情況下,同時又沒有相反的證據足以否定這些證據的證明力的情況下,認可了這些手機簡訊息的證據力。我認為,適用法律是恰當準確的,判斷方法是科學合理的,符合電子簽名法的要求。
在電子簽名法出臺之前,可以說有很多類似的案例,主要是針對電子郵件能否作為證據的,由於缺乏直接的法律規定,為此上海高院還專門出臺了相關的解釋,這種情況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得到了根本的改變。
根據有關報道,本案是我國電子簽名法實施後,法院依據電子簽名法裁判的第壹起案例,意義重大,意味著我國的電子簽名法真正開始走入司法程式,資料電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過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基本上所有與資訊化有關的活動在法律的層面都有了自己相應的判斷標準。
電子商務法律案例。網路服務合同案糾紛評析:wenku.baidu./view/165d72fff7051755270989.
(美國)匡威公司訴北京國網資訊有限責任公司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blog.sina../s/blog_5d8d96060100csz3.
(壹)、內容概括:
甲公司通過E-mail向乙發出要約,且乙公司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承諾,屆時合同已形成,但甲卻未在有效期內履行合同,卻在有效期過後,根據正上漲的國際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絕,此後甲又將以另壹價格與丙達成交易。從而引起糾紛。
(二)、乙公司承諾有效,他們訂立的合同成立。
因為:(1)、要約——承諾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壹。
(2)、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的主體須有壹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訂立程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電子郵件方式訂立的合同,即電子合同。
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乙公司對甲公司的要約作出承諾,故乙公司的承諾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噸的價格將該批咖啡豆賣給了美國的丙公司構成了對乙公司的違約。
因為:1.甲、乙雙方已在規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內簽訂了電子合同,合同壹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約束力,受到電子商務法律的保護,故甲公司並未在有效期內對乙公司的承諾或雙方的合作作出回應,履行合同中的義務。
2.乙公司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對甲公司作出承諾,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發現該郵件,且已過了有效期,而後又以過期後正在上漲的國際市場價格與丙公司達成交易,故構成違約。
3.從報盤方面來講,甲公司作為發盤人,有權利按照國際市場價格確定報價,更新報盤,但卻是在有效期過後
4.現行的《合同法》第11條將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列入書面形式的型別之中,從法律人確認電子合同具有等同於書面合同的效力。
(四)、從而:有案例可得:
1. 電子合同是指:
廣義 : P255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擬定的約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契約形式。狹義:專指由EDI方式擬定的合同。
其特點是:
1. 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路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
2. 采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 對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資料電文的法律承認,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各方另有協議,壹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資料電文手段表示。 對資料電文在合同訂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啟發:
1. 電子商務是在虛擬世界進行的貿易活動。作為壹項朝陽產業發展中面臨重重阻礙,而有關其法律規範的制定應相對滯後,因此我們應大力健全我們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為交易雙方,都應自覺履行電子商務交易所簽訂合同的相應義務,這樣才能將電子商務這壹潛力產業發展壯大。
3. 作為學習了本案例的我們,在今後的生活中在遵守電子商務法律的情況下進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