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金融企業費用支出實行專項、專戶管理,嚴格分離業務經營資金和費用支出資金,嚴禁費用支出擅自擠占信貸資金或其他有關資金。
(二)費用支出指標同經營效益掛鉤,根據上年盈利或虧損情況分別按費用率或費用總額予以考核控制,促進金融企業提高經營效益。
(三)實行費用率或費用總額控制,當年費用指標節余的,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第三條 金融企業必須單獨設立“費用存款專戶”,專門用於本企業除稅金及附加、應提折舊、國家規定提取的各種準備金和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壞賬損失以外的各項費用支出的考核與管理,並不得透支。金融企業上述各項費用支出納入“費用存款專戶”統壹管理後,費用開支範圍和標準、具體賬務處理和會計科目設置仍按《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金融企業的各級機構(總、分、支機構)每級只能在財會或計財部門設立壹個“費用存款專戶”,嚴禁壹級機構各部門多頭設立費用存款賬戶。已經多頭設立費用存款賬戶的,壹律予以撤消。第四條 結合年度預算申報、批復和考核制度,財政主管機關以金融企業法人為單位統壹核定費用指標,統壹考核。根據金融企業上年決算的實際盈虧情況和業務發展,按以下兩種辦法核定當年費用支出指標:
(壹)凡是上年盈利的,本年實行費用率控制辦法。費用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費用支出
費用率=----×100%
收入
費用支出按《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第五十八條第十壹款規定的內容(不含稅金)以及手續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等計算;收入按金融企業全部收入(即營業收入、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入之和)減去同業往來利息收入、系統內往來利息收入和營業外收入計算。
(二)凡是上年虧損的,本年實行費用總額控制辦法。在核定本年費用總額時,以上年費用支出為基數,按壹定比例削減費用總額。第五條 上年度盈利的金融企業,本年度實行費用率考核辦法後發生虧損的,下年度費用支出改按總額控制辦法。核定費用指標時按壹定比例削減費用總額。第六條 金融企業應於每年4月底以前,向主管財政機關上報當年費用指標計劃,主管財政機關5月底以前予以批復。“費用存款專戶”的資金管理在財政主管機關下達費用支出指標之前,金融企業可暫按上年同期實際費用支出的80%予以控制,費用考核指標下達後嚴格執行。第七條 主管財政機關核定的費用率或費用總額指標壹般不得調整。對國務院決定的重大政策調整和特大自然災害等因素影響費用支出,確需調整當年費用率或費用總額指標的,金融企業應於10月底之前上報主管財政機關,11月底之前主管財政機關根據金融企業實際費用支出情況,適當調整當年費用率或費用總額指標。未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金融企業仍應按原核定的費用率或費用總額指標執行。第八條 連續虧損的全國性金融企業,由財政部審核並報國務院批準後下達費用總量控制指標;地方金融企業由其主管財政機關審核並報地方政府批準後下達費用總量控制指標。第九條 金融企業要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基礎上,建立健全內部費用支出和工資分配管理制度,加強考核,嚴格費用支出和工資分配管理,堵塞漏洞。
金融企業應在財政主管機關核定的費用率(或費用總額)內,分別核定分支機構和總行(總公司)本級以及直屬機構的費用率或費用額計劃,不得超額分配。
金融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正確核算各項收支,嚴禁通過多提或少提應付利息、呆壞賬準備金等方式調節盈虧,嚴禁該攤銷的支出不攤銷或少攤銷,嚴禁將“費用存款專戶”透支或費用掛賬,增加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