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職責。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公安、林業、土地、建設、規劃、工商、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積極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二章 公路路產管理第六條 原有公路改變使用性質的,由有關單位申請,國道按國家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報國務院或者原公路規劃編制機關批準;省道經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縣道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鄉道經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公路劃定為城市道路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公路路產。凡損壞公路路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公路路產損壞的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價格、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第八條 在下列範圍內,不得進行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實施爆破作業等活動:
(壹)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
(二)小型公路橋梁周圍壹百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壹百米;
(四)公路兩側危及公路安全的距離。第九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其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路段設置車輛軸載自動檢測裝置。設置檢測裝置不得收取檢測費用,不得妨礙公路暢通。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管理權限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在公路沿線設置公路標示、標線;對經鑒定達不到設計荷載的公路、公路橋梁等,應當設置明顯的限荷載等標誌;對損壞的公路、公路橋梁、隧道、公路標誌及交通安全設施,應當及時修復;妨礙車輛安全通行的,在修復前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公路建設、養護應當按照工程設計的指定地點傾倒土石等雜物。第十壹條 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在施工現場兩端設置規範的施工標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證車輛安全通行。
通過施工現場的車輛不遵守施工現場交通秩序,造成施工路面和設施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承擔修復費用。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車輛違章或者交通事故時,對涉及公路路產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交通主管部門協同處理。第三章 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管理第十三條 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是指公路兩側邊溝、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欄外緣以外,國道不少於二十米、省道不少於十五米、縣道不少於十米、鄉道不少於五米、高速公路不少於三十米、互通立交不少於壹百米的區域。
新建、改建的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自公路規劃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由規劃內的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並予公告。第十四條 原穿越城鎮的公路路段兩側建築控制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規劃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路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第十五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應當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對應布局建設,防止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暢通和交通安全。第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以及修建公路服務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建成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以及依法設置的公路服務設施,不得改建、擴建。
因公路建設需要拆遷前款規定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或者補償。
高速公路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與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同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