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審批條件:
1、有設置醫療機構的批準書;
2、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3、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申請所需資料:
1、《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2、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3、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
4、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5、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6、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7、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註冊書;
8、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辦理流程:
單位經辦人攜帶上述資料前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即可。經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申請開辦醫療機構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機構、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單位經辦人攜帶上述資料前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即可。經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九條: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第十壹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壹)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並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壹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 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