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物業管理條例 》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 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 物業服務合同 。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物業是否有責任,主要看監控服務沒有約定在物業服務合同內,並且監控責任是否單獨屬於第三方單位。
法律客觀: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