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議是指行政機關與民事主體之間以行政權力為基礎所達成的協議。在行政管理中,行政協議是壹種常見的行政行為,具有明確的法律效力。但是,行政協議並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而是屬於抽象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特定對象作出的、具有實體內容的行政行為,例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特定事項和特定對象的,具有直接的實際效果和行政強制力。
與之相比,抽象行政行為則不是針對特定事項和特定對象的,其目的是規範社會生活中的某些行為和關系。抽象行政行為通常包括行政法規、規章、命令、通知等,行政協議也屬於抽象行政行為的範疇。
雖然行政協議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但其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律效力。當行政協議的壹方不履行協議義務時,另壹方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同時,當行政協議與法律或其他行政法規相沖突時,應以法律或其他行政法規為準。
因此,行政協議雖然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但對於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當事人認真履行協議約定,否則將面臨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