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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

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和責任制。

用人單位招用未辦理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的流動人口的,應當督促、協助其按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並自招用流動人口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招用流動人口的信息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

公安機關應當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提供服務,並拓展相關信息采集方式,開通電話、網絡等申報渠道,方便流動人口和有關單位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需要查驗居住證時,持證人應當予以配合。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流動人口子女的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和督促中小學校做好流動人口子女的義務教育工作,保障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子女以公辦學校為主接受義務教育。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向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宣傳計劃生育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避孕節育、生殖保健、優生優育知識,並向其提供與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計劃生育服務。

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幹規定》

第五條 現居住地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範圍,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是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重點,現居住地應為其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服務。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動人口提供相應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