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施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有如下明確的規定。
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壹)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
擴展資料:
《鄉村醫師從業管理條例》有如下規定:
第十六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註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準予再註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註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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