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不等同於加班,而對於值班費或值班津貼的標準,《勞動法》等相關法規中並無明確規定,應按照用人單位相應的規章制度執行。
壹般而言,值班是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門、接聽電話等。
1、工作特點和工作任務不同。值班和加班雖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負擔壹定責任,但值班是因壹定特殊原因,由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內承擔壹定非生產性、非本職工作。而加班是因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由勞動者在原工作崗位和非工作時間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2、調整規範不同。關於值班問題,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範對其進行調整。而加班卻應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
3、工作報酬支付依據不同。值班的報酬標準法律上也無明確規定,壹般情況下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規範。而加班報酬是受《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直接規範。
4、時間限制不同。值班並沒有時間長短的限制。而加班必須受《勞動法》規定的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的限制。
由此可見,判斷加班與值班的主要依據是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從事本職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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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認為,值班期間勞動者並不直接從事勞動,亦不存在工作任務,其仍然處於休息之中,因此值班並不能直接等同於加班,不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但不管值班人員是睡覺還是要巡視,主要是安全與值班時間的壹些事務處理(或聯絡)。所以,應當肯定的是安排勞動者值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報酬。但因值班畢竟不等同與加班,而對於值班費或值班津貼的標準,《勞動法》等相關法規中並無明確規定,應按照用人單位相應的規章制度執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百度百科:公務員法